上热搜!杨紫名誉权侵害案,网友这一行为被罚10万元!
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”,
可有人偏偏不信邪,
依然我行我素发表不当言论,
对别人的生活造成困扰,
甚至有人将目标瞄向了明星艺人。
而在被起诉后,
这名被告人居然还耍起了把戏
……
今天(23日),女明星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一事登上微博热搜,引发广泛关注。
2020年5月,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。
原告杨某称,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,多次发表与事实不符、有损杨某名誉的言论,故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,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。
不过在法庭调查后,却发现这起事件的异常之处。
被告人张某表示,微博并不是她本人注册的,而法官从微博后台调取账号信息显示,“怼人”的微博就是张某注册的。
在法庭上,张某的一番话让人倍感怀疑。
“我的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了,涉案微博账号不是我的。”
随后,张某还出示了几张加盖公安机关公章、民警签章的证明材料,均称张某因丢失手机、身份证报警。
不过接下来,“啪啪啪”打脸的事情发生了!
为进一步查实证据,法官给两家公安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,之后,两家公安机关回函确认信息。
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安机关出具,其加盖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机关加盖。
所以说,张某出示的证明是假的!!!
为了慎重起见,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再次开庭,合议庭三位法官结合回函的说明,一致认定: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。
合议庭认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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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,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,该证据材料对查明张某是否为涉案微博注册人有重大影响,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,情节极其严重,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,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。
得知自己被判罚款10万元后,张某当庭大哭!
戳视频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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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这里,
网友们纷纷拍手称快!
“键盘侠栽了……”
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
每个人都要知法、懂法、守法,
为自己的言行负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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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 “京法网事”、北京互联网法院、新京报《我们》视频、@中国青年报、广东公共DV现场
编辑 宁可坚 责编 李琰